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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来源: 《理论月刊》2020年第4期 作者: 徐伟明 解丽霞
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治学家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下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最先使用“协商民主”一词,他认为,美国宪政“既要限制大众多数,又要使多数原则有效……即调和这些明显矛盾的意图的关键,存在于制宪者建立‘协商民主’的明确意图之中。”此后,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的研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协商民主的内涵。20世纪90年代,罗尔斯、吉登斯和哈贝马斯等都主张“协商民主”,“协商民主”迅速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西方学者在发展协商民主理论时,为其付诸实践预设了一系列条件,其中“主体预设”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前设性条件。但理想化的“主体条件”落实在民主实践中,多因缺乏现实可行性而遭受质疑甚至陷入困境。
一、“主体预设”: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逻辑原点
无论何种形式的民主理论都存在特定的预设条件,协商民主理论也不例外。为了寻求理论的正当性,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为自身预设了诸多条件,并以此为基点演绎协商民主的逻辑过程。可以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是建立在对主体预设的基础上,以协商主体承担公共利益和责任的应然状态为原点,展开民主理论的逻辑推理。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既要求协商主体具备特定的能力和素质,还要有面对更具合理性的主张而修正自身偏好的心理条件。要探究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对协商主体的条件预设,必须回到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中去思考。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是主张公众可以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协商讨论,在达成共识中实现民主。不难发现,协商民主的实现是以协商主体的素质为基础。首先,协商主体应具备“公共理性”,协商民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如果主体不具有公共理性,就会丧失进入协商讨论的前提。其次,协商主体应具有平等的“对话能力”,协商民主是围绕公共问题展开对话的过程,如果主体不具备对话能力,就缺失了表达利益诉求的基本条件。再次,协商主体应具有“包容心态”,协商民主是在利益共识中实现的,如果协商主体没有包容心态,协商将会陷入无休止的争论。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在预设主体素养满足的条件下形成规范性理论,理论设计中理想化的主体前设遭遇纷繁复杂的政治现实时,主体利益的不同、协商能力的差异以及多元化的社会文化背景就会呈现出来,对协商民主的现实可行性造成巨大挑战。
二、现实困境:主体“预设素养”与“实践德行”断裂
西方民主理论家把协商民主建构在“理想”公民预设之上,在协商民主的图景中,他们预设每个公民在进入公共领域之前都具备了公共理性、对话能力和包容心态等公民素养。然而对公民的这些先验性假设是基于理想化的政治制度设计,但在政治实践中,难免会遭遇现实困境,集中体现为主体的“预设素养”与“实践德行”的断裂。
协商主体是基于公共理性的“政治人”,这与追求利益偏好的“经济人”相互矛盾。在协商实践中,要让所有的参与者在公共讨论过程中以真诚的理性姿态去讨论公共议题,这只是一种“理想期待”。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对主体的理性要求在现实中无法得到满足,其结果是协商民主将成为个人或团体谋取利益的“合法工具”。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将公共理性放在“应当”的层次,忽视了一个社会现实:在面对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时,普通民众很难舍弃个人利益而选择“公共理性”。
协商民主理论的“主体假设”是基于公民协商能力和德行的平等,与标志着政治平等和公共意识的公民身份协调一致,只有所有公民具备发起公共对话的能力时,他们才可能避免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在程序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对话,是预设所有公民在协商面前是平等的,或至少是公平的机会使他们的意见和理由能够进入讨论中。然而,公民之间的协商能力从来都不会是平等的。如果把公众按照协商能力大小区分为“强”公众和“弱”公众,那么作为“弱”公众参与的协商实践仅仅能够形成舆论而无法涉及决策。由于不同主体的认知和交往能力存在差异,这意味着公众对参与者主张的认同程度是有差别的。尽管协商民主理论要求在实践中实现权力与资源的平等分配,但弱“公民”的客观存在却是难以保证参与者平等协商的现实阻碍,这种客观的不平等在任何协商主体之间都可能会出现,其后果是“弱”公民难以真正参与到公共协商领域。这种政治能力不平等的现象广泛存在于协商民主的互动与对话中,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插不上话”或不能成功地转换话题。而知识精英在协商过程中对决策的影响要远远大于政治贫困者,这就使协商结果不可避免地转向知识精英的利益偏好,可以说,这种协商民主实质上就是知识精英的民主。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强调所有主体都应有接纳甚至融合对方观点的心态,而不去考虑参与者的背景、权力和地位,这是对“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理性”的基本承诺。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其政治体制所推行的价值观和社会政策具有阶级倾向性,不同政治团体之间的协商本质上是不同阶级之间的博弈,这种博弈表面上是主体间的观点论争,本质上是利益与价值观的相互对峙。在这种情况下,不同阶级的价值观几乎是不可通约的,使得协商主体无法认可相同的道德价值。虽然包容妥协的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冲突或矛盾,然而这种作用并不明显,同时还会衍生其他的社会问题。
协商主体的实践德行是一种客观存在,预设素养则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者的理论建构。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现实困境并不是理论预设缺陷所致,而是对理论规范性与现实可行性关系发生“误判”。
三、超越路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运行逻辑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由中国共产党创造的以民主协商为核心的人民民主形式。这种民主形式在理论创新和民主探索经验基础上建构起自身的运行逻辑。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公共利益的价值指向。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价值导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确立公共利益的根本保证。无论是政党间的政治协商还是国家与社会层面的协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穿于协商民主推行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本质上是实现在公共理性的引导下将不同意见主体引入协商程序,既让各主体利益充分表达,又使参与主体在利益表达和讨论中受规范的引导趋向公共利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坚持制度化安排与程序化设计相结合,构建平等参与的基本路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强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不同政治行为者之间的对话合作,而且这种对话合作以平等理性作为协商机理,并在国家制度中得到确认。作为国家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已经初步形成“政治协商制度、社会协商制度和基层协商制度,这三大制度有效构成了政治精英、社会大众与专家和基层群众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体系”。
我国不仅注重协商民主的制度安排,也强调协商民主实施科学化的程序设计。协商民主实践已从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展开对话的协商机制扩展到随时随地就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同其相关主体进行协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遵循求同存异原则,在“民主集中”中达成利益共识。共识是民主的内在需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人民”在社会结构中分化成不同利益阶层,虽然这些利益阶层之间存在着具体利益差异,但其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求同存异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与“和而不同”的价值取向有着内在统一性。这种政治价值强调对不同利益诉求的政治包容,追求价值主体的和谐共存。当协商过程中出现利益分歧时,协商民主中的“人民”主体能够遵循求同存异理念,在尊重个体利益差异性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对话,寻求全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努力达成利益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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